Article 33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构造柱、承重墙等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未经批准改变房屋外观;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五)损坏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安全疏散行为的;
(六)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以及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侵占、损坏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十)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从建筑物、构筑物中抛掷物品,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一)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遗弃动物,污染住宅小区环境的;
(十三)不遵守应急管理规定,妨碍社区和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关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