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对建成时间早、配套设施设备不全或者破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开展自我管理;无法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无法开展自我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适当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