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区域派驻负责人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维修维护、清洁卫生、垃圾分类、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三)依法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电梯、监控安防、二次供水等共用设施设备,排查建筑物、构筑物空中坠落等风险隐患;
(四)依法依约履行信息公开与报告义务;
(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
(六)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七)配合开展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第三方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