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前期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加物业承接查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业主代表可以参与,并对承接查验结果签字确认。承接查验不合格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物业承接协议起三日内,应当将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协议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承接物业后三十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