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五)不妥善保管、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
(六)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损害业主合法利益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