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足额交纳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后,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按照规定退还给建设单位。但保修期内物业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保修期满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物业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