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用房中的经营用房和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经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经营性收益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管。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接受业主监督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审计,审计结果予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