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三)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消防等救援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报告;

(四)劝阻、制止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五)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