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物业管理实施等情况;

(二)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使用;

(四)督促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督促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协助调解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用物业档案、财务相关资料和工作档案;

(七)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非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社会治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