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四)不得放任犬只损坏花草、绿篱、草坪等公共设施;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导盲犬、工作犬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