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三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