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Chapter 4 行政复议审理Article 39In force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补充有关证据:(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