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州长、副州长、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