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