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生活垃圾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广场、机场、车站、道路以及旅游景区、公园、住宿、餐饮、公共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前款规定的办公、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等区域,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