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药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