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优惠政策、激励措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