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动态监督、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养犬管理队伍和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工作,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狂犬、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