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养犬人及从事犬只收容、诊疗、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并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发现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典型症状的犬只,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