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二只犬,包括自养和寄养。
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置。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因导盲、扶助等助残需要,可以饲养大型犬,在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的残疾证明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