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本市实行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接种、合理分布的原则,确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动物诊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