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