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客运车站、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五)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