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受委托对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协调、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告知安全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对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设备、设施和部位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