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