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