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进出口经营、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东盟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等的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在服务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协作,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退税、用汇以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