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下挖地下空间;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四)侵占或者破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拆除共用设施设备;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阻止电梯层门、轿门正常关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严重影响房屋安全;

(八)高空抛物;

(九)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社会生活噪声,影响邻居通风、采光等;

(十)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