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场地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开办停车场、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
(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个人;
(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
(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七)非法限制业主进出物业管理区域、楼栋,骚扰、恐吓、打击报复业主,擅自停水停电等;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拖欠应承担的园林绿化用水、消防用水、公共照明用电、垃圾清运等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