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场地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开办停车场、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

(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个人;

(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

(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七)非法限制业主进出物业管理区域、楼栋,骚扰、恐吓、打击报复业主,擅自停水停电等;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拖欠应承担的园林绿化用水、消防用水、公共照明用电、垃圾清运等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