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电梯、消防设施、人防工程、防雷装置、安全防范设施等特殊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校验检修、维护保养;

(二)公共绿地、道路、场所等共用部位的养护、管理;

(三)公共照明、健身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管理,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

(五)二次供水水箱(水池)定期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六)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病媒生物防制;

(七)物业管理区域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管理,二十四小时安保值班和定期巡逻,监控视频实时监视并留存图像信息三十日以上;

(八)物业装饰装修活动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报告,对物业使用纠纷进行调解;

(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十一)治安和消防等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维护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