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国防动员、民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