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建设单位保留权属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住宅区物业,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以及应当负担的物业管理其他相关费用。住宅区物业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增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物业空置、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