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不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等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也不存在向其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等其他利害关系。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