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