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需要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包括:
(一)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四等(D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等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等获取的对地观测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产品;
(四)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
(五)地理国情普查及监测成果。
需要汇交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包括:
(一)工程测量成果目录;
(二)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三)房产测绘成果目录;
(四)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目录;
(五)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目录;
(六)公开版地图目录。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