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一)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节能计划,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实时向省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及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
(四)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立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