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