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由相关单位分别承担;
(二)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因用户使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