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较多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