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草案修改稿和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和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