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的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
(一)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项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项目;
(四)向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
(五)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发现的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
(六)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并附法规草案建议稿。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说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