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州、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河流、湖泊新设、改设、扩设排污口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