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岸、水渠岸(堤)、机井、泉眼等水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建筑、采石、取土、采矿、爆破和其他危害水工程设施及水体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前款水资源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