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除保障居民用电和巩固边防需要外,自治州境内禁止新建小水电。确需新建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草原植被保护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保护工作,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确保河道生态流量。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

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