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州、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镇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与当地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自治州境内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的,规划审批机构不得批准该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