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人参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建立、填写人参种植档案等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人参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建立、填写人参产品质量档案、经营台账等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