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版权部门依法承担版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