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治超联合执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治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