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以下统称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统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档案,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农村公路路产档案登记信息。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发展需要,将农村公路调整为城镇道路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路段的移交手续,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行车道以外部分移交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