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村道规划和乡道规划可以合并编制。

县道规划、乡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意见。

经批准的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